发布时间:2023-08-13 18:09:16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专题(二)
内容简介
1、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何规定?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法定提前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按月领取养老金。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对养老金标准适时作出调整。2、劳动者
1、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法定提前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按月领取养老金。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对养老金标准适时作出调整。
2、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失业后具备以下条件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可享受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创业补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失业人员档案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送经办机构,并按要求提供《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表、昆明市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个人缴费工资情况表、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一式二份);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办理时出示:单位开具的《单位职工失业申请登记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先到指定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存折。
3、劳动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持有医保卡。参保人员患病时,在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可按医保政策刷卡购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可持医保卡按医保政策规定刷卡就诊,住院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住院次数及在职或退休按相应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审批符合“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分别按相应政策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4、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劳动部门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办理工伤待遇审核因工负伤的应携带以下资料:1.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2.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4.门诊治疗者需携带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处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各种检查报告单;5.住院治疗者需携带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终结证明(出院证明);6.交通事故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7.达到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工伤职工,需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因工死亡的应携带以下资料:1.死亡通知书;2.死亡职工档案;3.《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4.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指工伤保险);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6.门诊治疗者需携带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处方其中一联及其各种检查报告单,医疗费收据(原件);7.住院治疗者需携带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8.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遗属子女的提供学生证、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学生证明,养子女的领养证(复印件)或公证书(复印件),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遗属配偶提供就业部门出据的无业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证明,街道、乡政府的生存状况证明(每年一月份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遗属父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材料,街道、乡政府提供的生存证明,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的证明。
5、劳动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发生生育或流产等情况的,须在半年内到社保机构生育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并须携带如下材料:1.由单位填报《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表二);2.生育女职工生育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出院证或出院小结诊断说明(原件);4.流产的请出示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原件;5.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原件),不住院的提供门诊收费收据(原件);6.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带生育父、母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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