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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昆明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08-26 12:44:20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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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和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和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随国家、省、市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等操作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拟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不动产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住房类型分为:

(一)新建商品房: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的、可以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并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二)再交易房: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土地信息完整、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并可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经过有权机构批准后投资建造的自住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在云南省内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女高职专技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女高职专技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缴存情况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申请人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时间符合规定;

2、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不超过2个月。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月份符合规定;

4、借款申请人从昆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其他公积金中心)转入本市时,可合并计算原开户、缴存时间,合并后缴存情况应符合上述1-3条规定;

5、借款申请人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情况根据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认定,缴存情况应符合上述1-3条规定。

(四)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月收入按下列情况认定: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6个月的平均月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2)共同借款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以近6个月的个人工资收入流水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缴纳所得税资料等作为佐证;

(3)共同借款申请人为自由职业者的,月收入按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缴纳所得税资料等取低值确定;

(4)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农业人口的,月收入可参考当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收入水平认定。

2、其他合法收入包括房租收入、股权分红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个人缴纳所得税证明、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劳务合同等相关合法合规资料佐证认定。

3、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确定: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加其他负债及支出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60%,且家庭月收入的40%不得低于申请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指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组合贷款月商业贷款还款额和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上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其他负债及支出: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除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债务及支出。

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按照本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家庭供养人数×人均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五)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市及其他公积金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七)具有经昆明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确认备案网签的购房合同(协议),且为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具有经有权机构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文件和有效的建造、翻建、大修合同(协议),且为经批准的权利人本人及配偶。

(八)能够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认可的担保方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有: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下的拟购、拟建住房(新建商品房)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情况下的拟购住房(新建商品房)抵押;拟购住房(现房)抵押;采用凭证式国债或受委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质押。

(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合同(协议)上的房价总金额。

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十)拟购住房为缴存人家庭的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1、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上的住房贷款记录(含未结清、已结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中的住房贷款记录、《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或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实际持有住房记录等认定。

2、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贷款政策。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贷款政策:

(1)持有一套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的;

(2)无住房但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含未结清、已结清);

(3)持有一套住房,且有住房贷款(含未结清、已结清)记录的,若为同一套房屋的,认定为已持有一套住房。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轮候期设置等。

轮候期:指上一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到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间。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受理贷款申请:

(一)购房合同(协议)上存在除配偶或同户的父母(借款申请人未婚)或同户的未婚子女(丧偶、离异未再婚除外)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二)与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

(三)拟购住房被列入政府改造拆迁的住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位于企业、学校等单位工作区域内的不宜实现变现处置的住房。

(四)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1、持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有两笔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含未结清、已结清);

3、持有一套住房,有一笔住房贷款(含未结清、已结清)的,若住房贷款为不同房屋的,认定为已持有二套住房。

(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保证担保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有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存在逾期未还,或有担保人代偿记录的;

2、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记录合并计算后达到连续6期,累计10期的,即:

贷款存在逾期记录;贷记卡近5年内存在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含卡费、年费);准贷记卡5年内存在透支9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5年的期限从申请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

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信用查询范围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保证担保人等。凡单个个人累计违约记录超过标准的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对于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或组合贷款形成的同一期违约记录,提供佐证资料后按同一期计算。

3、存在涉诉记录的;

4、存在呆账、冻结、止付记录的;

5、存在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记录的;

6、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7、存在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共同买受人应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申请贷款时,不动产权证书内载明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夫妻双方需现场作出共同承担公积金贷款债务的书面声明,但不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和借款相关人对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作为佐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不高于备案合同(协议)的合同价款或计税金额的规定比例,并按二者的低值计算;

(二)不高于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三)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高于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出来的可贷额度;

(五)贷款额度一经确定后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告执行。

昆明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双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3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单职工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双职工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一)缴存时间系数认定标准: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从开户时间开始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含),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至24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 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二) 倍数乘数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使用情况(即个贷率)进行调整,个贷率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1、个贷率为85%(含)以下时,倍数为15倍;

2、个贷率为85% - 90%(含)时,倍数为14倍;

3、个贷率为90% - 95%(含)时,倍数为13倍;

4、个贷率超过95%时,倍数为10倍。

(三)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的缴存账户余额,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定为准。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两年内发生补缴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资料,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后,补缴金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1、因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的,应提供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说明,用于核实实际收入和缴存情况;

2、因其他公积金中心转入而补缴的,应提供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办理过提取业务的,经公积金中心认定,提取用途为购买本次申请贷款所购住房的,提取金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

第十三条 拟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一)拟购住房是新建商品房的,应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合同价款作为住房价值,标明装修价款的,扣除装修价款后确定住房价值。

(二)拟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合同价款(不含装修价款)、完税凭证注明的计税金额两者中低者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女高职专技人员未满65周岁)。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按主借款申请人年龄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购买再交易房申请贷款的,贷款合同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终止日期前(自动续期的除外)20年(含)。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第十七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八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购房需求时,可同时向该笔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商转组贷款除外)、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应保持一致,设定同一抵(质)押物,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将拟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以拟购住房的现值设定抵押;用于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以其他自有房产的现值设定抵押。抵押住房应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应是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凭证式国债或受委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质物金额的90%。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核查和认证。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取得共有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借款申请人不能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由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直至抵押权人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阶段性保证责任方可解除。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可以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柜面、门户网站、“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昆明公积金手机APP、12329服务热线等进行咨询。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家庭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个人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不含过期、临近3个月到期和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2、婚姻状况相关资料: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等,借款申请人无配偶的,应提供《婚姻状况申明书》。

3、个人信用资料: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保证担保人应提交查询授权书,声明同意贷款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4、缴存公积金相关资料:

(1)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申请贷款时,无需提交公积金缴存资料;

(2)昆明市行政区域外的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由贷款经办部门进行核实。

5、收入相关资料:详见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四项。若组合贷款应按受委托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收入相关资料。

6、贷款还款账户资料: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银行账户。

7、《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二)贷款用途资料

1、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完税凭证、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建造、翻建、大修合同(协议);

(2)在昆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未在昆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意见书》。

3、首付款相关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首付款发票(收据),并提供刷卡POS单、现金收款单等佐证资料;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首付款收据,并提供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资金监管凭证等佐证资料;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三)再交易房的售房方资料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方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复印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2、售房方有效身份证件。

3、收款账户: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要求的售房方账户。

(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公积金贷款采取现房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抵押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权利清单,及有处置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证明。

购买新建商品房,采取阶段性保证担保的,由阶段性保证担保人提供按揭合作协议。

(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流程:

(一)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机构受理网点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受理时间从申请人全部资料规格、数量符合要求,信息录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开始计算。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房的,售房方应到场提供相关资料。

(二)贷款初审:

受理机构人员对借款申请人及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初步审核内容如下:

1、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资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提交的资料内容填写完整,相关信息与所提交资料一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信用状况、住房套数状况、还款能力测算等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买受人之一,购房合同(协议)应完成备案、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比例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

3、贷款担保审核。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拟购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房产权属清晰,对本次贷款放款前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审核质押或保证担保,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人已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用其他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有效。

4、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5、贷款意愿审核。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就其贷款意愿、贷款用途、所购住房套数等事项进行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和提示借款申请人权利、义务及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并形成面谈笔录。

6、初步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贷款,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在面谈笔录及借款申请表上签字,告知贷款后续流程。受理人员完成贷款信息系统录入和电子档案信息录入后,签署初审意见,提交贷款审核人员。

7、初步审核不符合贷款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和补正方式,并立即将申请资料退还给借款申请人,对于异地贷款不符合受理政策且无法补正的,填写《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三)贷款复审:

审查人员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内容如下:

1、借款资格审核收取的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电子档案清晰合规。

2、住房消费审核收取的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电子档案清晰合规。

3、贷款担保审核收取的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电子档案清晰合规。

4、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5、对《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真实性进行核实。

6、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7、贷款审查合规的贷款申请,审查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审批流程并签署审批意见,提交给贷款终审人。

8、贷款审查未通过的贷款申请,审查人员应立刻退回贷款初审人员,并告知未通过审核原因及补正方式,退还申请资料,建立退件台账备查。对于异地贷款不符合受理政策且无法补正的,填写《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四)贷款终审:

终审人员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1、终审人员对复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在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基础上,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方式等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贷款,批准贷款的,签署审批意见、贷款手续委托书等。

2、终审有疑义的,应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员进一步核实。

3、终审未批准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六条 签订借款合同

(一)签订借款合同前,签约人员应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借款申请人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签字,核对借款申请人签名是否与身份证明及个人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

(二)签约人员应对已完成贷款终审的贷款受理、审核、批准手续进行资料完整性复核,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贷款批准意见和业务系统中信息一致。

第二十七条 落实贷款担保

(一) 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审核抵押资料是否完整,抵押登记是否办妥,房屋抵押权属证明或房地产抵押权证明文件是否收妥;

(二) 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审核质押权利凭证交付手续是否完整,质押凭证冻结止付登记是否办妥。

(三) 贷款采取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的,审核保证担保资料是否完整,相关保证担保单据签章是否完整。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

(一)贷款发放人员核查批准意见、签约事项、贷款担保均完成,贷款发放条件已具备的,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 贷款办理时限

(一)审批时限:自借款申请人提供完整、合规申请资料,受理人员录入业务系统开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期间有审查退件或者终审退件的,时间从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申请开始计算。

(二)放款时限:借款申请人该笔贷款完成抵押登记或阶段性担保落实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组合贷款则根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约定的放款时限确定放款时间。

第三十条 贷款资料移交

(一) 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通知借款申请人领取借款合同。

(二) 借款人纸质档案应在放款后一个月内完成贷款档案归档。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借款申请人可自行选择还款方式。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则每次还款金额不低于5000元。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挤占、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解除抵押登记、权证移交给借款人等工作。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应接受受委托贷款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其还贷能力、抵(质)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受委托贷款银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受委托贷款银行应采取催收、诉讼等追偿措施。若借款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债权人则应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可以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等违约情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通过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文书或资料等方式违规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应纳入信用管理,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受委托贷款银行、合作机构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缴存单位、受委托贷款银行、合作机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实施细则》(昆公积金〔2009〕12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