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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须知

发布时间:2023-08-10 23:04:17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云南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云南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须知

内容简介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医保中心负责核定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数额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劳动保障部门医保中心负责核定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数额,按月由税务部门进行征缴。未按期缴纳医保费用的,由相应的税务征缴机构向欠缴单位发出催缴通知,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欠缴单位,除补收欠缴部分外,按规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每月1—10日为缴费期。超过缴费期,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向欠缴单位发出催缴通知,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欠缴单位,除补收欠缴部分外,按规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1%一次性交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金,其中40%计入统筹基金帐户,60%计入个人帐户。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参保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年人均107元(2007年),参保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每年12元缴纳,作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和个人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费用,才能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职工不按规定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缴费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上年度公务员工资总额和退休金之和的5%提取。财政供养的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财政负担,非财政供养老(删除)的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本单位负责缴纳。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划帐标准:按照在职人员本人缴费工资或退休人员本人退休金的2%划入个人帐户,其余3%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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