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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南弥渡人民法院司法招聘(11月4日截止)

发布时间:2023-04-05 17:2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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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云南大理州弥渡县人民法院2022年司法警察招聘公告一、招聘岗位和数量司法警察岗位2名(限男性)。二、岗位资格条件(一)基本资格和条件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要符合以下基本资格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云南大理州弥渡县人民法院2022年司法招聘公告

一、招聘岗位和数量

司法岗位2名(限男性)。

二、岗位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和条件

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要符合以下基本资格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60公斤;

5.户籍在大理州内;

6.掌握文字处理、计算机操作等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合同制司法: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吸毒人员;

5.现役;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司法情形的。

三、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上班期间

(二)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的形式,报名地点为弥渡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三)报名材料:报名时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标准照片3张、退役带上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核:2022年11月5日至11月7日。考生通过资格审核将以电话方式通知;已报名,但未接到电话通知的人员,即未通过资格审核。

(五)技能测试和体能测试:2022年11月8日至11月11日。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参加技能测试和体能测试。技能测试为计算机录入技能。体能测试参照《机关录用人民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试不合格人员,不得参与后续招聘过程。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面试:2022年11月15日前。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得参与后续的招聘过程。报考人员按照招聘岗位数量1:2的比例进入面试。成绩按岗位技能测试和体能测试成绩之和排名。面试地点、时间另行通知。如报考人员因故不能参加面试,不得参与后续招聘过程。

(七)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技能测试成绩X20%+体能测试成绩X20%+面试成绩X60%。各类成绩如出现小数点,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退役优先。

报名人员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招聘岗位人数的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的人选。

(八)体检:报考考生进行集中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如报考人员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岗位排名依次递补。

(九)考察:重点对考察对象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社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察,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考察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岗位排名依次递补。

(十)公示: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在弥渡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含双休日)。

(十一)聘用:考察合格人员由弥渡县兴弥劳务公司派遣到弥渡县人民法院工作。

四、薪资待遇

本次招聘的合同制司法,待遇和保障按照弥渡县人民法院同类聘用人员标准执行(即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后,每月实发2400元左右)。

五、注意事项

(一)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报考人员参加聘用考试各环节时,须全程佩戴口罩并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在手机上申领本人“云南健康码”和行程码,招聘所有环节均须持健康码(绿码)进场。考生应做好自我防护,考试前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尤其应避免跨省流动。对瞒报、谎报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试辅导培训。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四)报名、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在招聘过程信息填报不真实或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在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时,均可取消聘用资格。以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六)拟聘用人员如有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须在与拟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规定时间内,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招聘工作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招聘工作信息,保持联络电话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六、咨询电话

弥渡县人民法院政治部:0872-8399492

弥渡县兴弥劳务有限公司:0872-309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