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讯

南京七月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22-11-02 00:5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南京七月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内容简介

南京正式调整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方案从七月起实施。要特别提醒的是,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如果目前还没有完成资格验证手续,其待遇将从七月份起暂停发放。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分别是:2007年6月30日(含30日)前因

南京正式调整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方案从七月起实施。要特别提醒的是,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如果目前还没有完成资格验证手续,其待遇将从七月份起暂停发放。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分别是:2007年6月30日(含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一级伤残津贴调高145元 据介绍,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此次津贴调整情况为:一级每月增加145元;二级每月增加137元;三级每月增加129元;四级每月增加121元。 同时,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评上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者,工伤保险基金还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此次护理费的调整情况为: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1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5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9元。 五六级伤残职工由单位调高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根据方案,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分别增加109元和103元。 工亡职工配偶抚恤金调高65元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情况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9元。调整方案还明确,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