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8 01:59: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劳务派遣,社保缴纳,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费如何缴纳
内容简介
案例2006年,王某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医院做清洁工。2011年,王某到了退休年龄,此时她才知道,5年来医院没有为她缴纳过社保费。和王某一样,医院里其他几名清洁工也都没有参加社保,这意味着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将没有保障。经交涉,劳务公司和医院都认为给
案例2006年,王某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医院做清洁工。2011年,王某到了退休年龄,此时她才知道,5年来医院没有为她缴纳过社保费。和王某一样,医院里其他几名清洁工也都没有参加社保,这意味着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将没有保障。经交涉,劳务公司和医院都认为给清洁工缴纳社保费不是自己的事情。无奈之下,王某和同事一起到人社局投诉。
人社局了解到,王某等人是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医院工作,劳动报酬由劳务公司支付,而医院只向劳务公司整体支付相关费用,具体由劳务公司分发。后经过多次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医院支付相关社保费用,劳务公司为王某等人补缴各类社保费,王某等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评析劳务派遣是当下比较流行的用工方式,其目的主要是便于实际用工单位管理,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由于此前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许多规定不够详尽,导致相关条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利用这些漏洞规避《劳动合同法》违法用工;相关监管部门也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导致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或很难得到正常的保护,劳务派遣的弊端也日益突出。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互相推卸责任,导致清洁工们的社保权益得不到保障。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临时性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等作了明确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助于遏制劳务派遣用工的不当膨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其修订后的相关条款可能还不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通俗地说,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为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社保费。在劳务派遣中,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劳务公司,而非实际用工单位。在法律上,负有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义务的是劳务公司,被派遣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务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而劳务公司实际并不创造价值,其收益来源于实际用工单位缴纳的“管理费”,而且“管理费”的金额远低于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在一般情况下,劳务公司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保费也来源于实际用工单位,劳务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会对社保费的缴纳作出明确约定。但特定情形下,如本案,劳务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未对社保费作出约定,由此产生问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处未缴社保费,也只能针对劳务公司。由于规模小、经济实力差,劳务公司很难承受众多人员的社保费缴纳责任。又因为没有约定,劳务公司向实际用工单位主张社保费,会存在一定的障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很难直接查处实际用工单位。这样就很难保障被派遣人员的社保权益。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派遣人员社保权益的损害,并非由于用工单位实际造成,因此很难依据该条款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公平的法律原则出发,被派遣人员的社保费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强制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社保费,并由劳务公司负责缴纳,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但最好还是在制度层面对用工单位的社保费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猜你喜欢 换一组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