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8 02:3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伤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职工保险待遇
内容简介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其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允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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